资金池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3-07-28 12:44:54     来源:中汇信达

资金池主要做法是集团首先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这就是所谓的资金池。


(资料图)

每个子公司在母公司账户底下设立子账户,并虚拟了各子公司有一个统一的透支额,在每天的一定时点,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即当子公司有透支时,从集团资金池里划拨归还,记作向集团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结余,则全部划到集团账户上,记作向集团的贷款,向集团收取利息。这样一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计价,对各子公司而言,可免去与银行打交道的麻烦;对企业集团而言,节省了子公司各自存贷款产生的利差负担。

资金池的运作模式 就是集团企业与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本质为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结算中心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企业集团与各成员企业之间又是不同的法人主体,资金池运作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的资金转移,也即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

根据 财税36号文 附件1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 无论金融机构亦或是其他单位,只要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

实务中,企业集团常以无偿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池的运作。

根据 财税〔2019〕20号 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而该政策也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而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另外,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进行了免税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统借统还”业务要想成功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统借统还”资金来源: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对外发行债券,其他渠道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统借统还”中融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三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四是利息的负担单位包括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非集团内的单位不适用。

五是企业集团内部借款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协议》,在协议中注明本次借款的资金来源、路径、性质、票据等重要事项。

六是资金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归还。

作者:赵辉,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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